关于制定2016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2016修订版)》(湘外经院教字〔2016〕23号)(以下简称《方案》)中“学院制订实施细则,学校审定各学院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制订2016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二级学院认真总结2015年业绩考核工作,在不违背《方案》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制定学院2016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方案》精神和要求,主要包括考核组织机构、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结果与运用、考核工作流程等。
2.考核内容要根据《方案》,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于在《方案》考核内容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增加的考核内容要详细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进行调整和增加的考核内容应该在《方案》规定的范围之内,《方案》明确“各项指标考核的时间范围除特别说明以外均为考核的当年”,例如“教学建设与改革”指标中涉及的教学工程项目、教改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的考核范围即是指立项或获奖当年,不属于当年的不参与考核。
3.学校将根据《方案》审定各学院2016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通过审定的实施细则,由各学院在院内公布并执行。
4.请各二级学院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将2016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办公楼101室),联系人:曾启山,电话:88140632,电子邮箱:617224602@qq.com。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