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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申购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申购审批管理,避免重复申购,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率,节约教学仪器设备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购范围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范围包括:(1)实验(实训)室器材(耗材);(2)教学用软件;(3)专业教学设备;(4)实验实训仿真模拟设备;(5)积木式教学组合设备等。
第三章 申购原则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要结合实际,立足现状,充分考虑仪器设备对于教学、科研任务的适用性、相关性、节约性和必要性,从教学和科研实际出发,积极稳健地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的长远规划及需求,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率。
第五条教学仪器设备申购须由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严格掌握预算经费支出额度,在预算经费使用上充分体现效益优先原则。
第六条申购的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费用原则上应为学校年度预算内专项经费。
第七条已经审批的主项目中所包含的分项目不可再单独立项。
第八条申购审批时间分别集中在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审批。
第九条教学科研急需的零星购置项目请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申购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购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立项申请,进行需求分析,具体参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申购需求分析报告》填写(见附表),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或5000元以上的软件,需附专门的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并将论证结果上报主管教学校长。主管教学校长审批通过后,申报项目正式进入立项申购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一经批准,即作为组织实施、审计、经费核算、招标的依据。申报项目基础资料完备后,由物业公司进入招采程序。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对申报项目变更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调整手续。申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非预算经费内需要紧急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需二级单位开具未列入预算的原因、设备急需的相关证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报送教务处审核后,依据相关紧急购置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申购需求分析报告.doc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